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高级统计师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   宁   省   统   计   局

文件

 

辽人社职〔2016〕34 号

 

 

 

 

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高级统计师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6〕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度全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在职人员,或在我省境内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地方评审的中直单位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在职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参评人员必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或与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二)基本评审条件

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参加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等,按照《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附件1)规定执行;

2.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参加2015年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省合格标准的,可参加2016年评审);

3.年度考核或者任职期满的综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政策暂按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辽人社职〔2015〕17号)文件规定执行。在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明确具体工作意见后将及时调整变化,并且按照公平、公正和一年早知道的原则,从具体工作意见明确后下一年度评审时开始执行新的规定。

三、报卷及初审

(一)本人申报

具备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提出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申请,并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3份),同时提交下列证书及证明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15份,原件装订卷内,复印件供评委使用;

2.反映个人学历、资历、外语合格证书(B级或以上)、计算机合格证书(高级两个模块不能重复)等有关证件;

3.反映个人主要业绩成果的各种获奖证书;

4.本人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统计分析报告、统计调查报告等材料;

5.近5个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

上述2、3、4、5项须报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按照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目录顺序编号装订。报送论文的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论文内容;著作的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书号、目录和著作内容(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不按正式发表论文对待)。

取得的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等截止时间为年5月31日。

(二)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诚信承诺制度

申请参加评审人员在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时,必须在第9页“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接受相关处罚。”

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所有的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开展学历认证、论文检索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查询工作

申报人员均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进行学历信息查询;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首页“快捷通道”中的“计算机职称证书查询”进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查询。申报人员须提交经各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查询和检索证明。

(四)高级统计师推荐

申报人员须由2名高级统计师对其资格进行评价推荐。推荐人要在《辽宁省高级统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附件2)上填写详细的推荐意见,并签字。

推荐人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填写推荐意见,并对推荐意见负责。

(五)单位公示

申报部门(单位)要依据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将拟推荐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统计专业工作年限、取得统计师(经济师、会计师或审计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取得中级资格以来的主要业绩、撰写的专业论文或著作、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负责人在《辽宁省高级统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单位推荐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六)材料初审

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严格核实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印章后报送省统计局。

中直单位人员参加地方评审申报时,要同时出具国家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省统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符合评审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委会按照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

省统计局不受理未经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

四、 评审程序

根据2016年全省高级评委会例会安排,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将在7月上旬进行。

按照《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关于“评审程序一般应当包括考核、答辩、评议等环节”的有关要求,2015年度高级统计评审委员会通过对申报人员的业绩、论文或著作等进行量化赋分、答辩、评议、投票表决等环节,确定通过评审的人员。

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

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对评审通过人员在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办理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审批手续,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证书。

五、有关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参评人员个人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问题发生。

严格申报纪律。对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证书、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以及有其它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参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记入统计人员失信档案;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已取得的高级统计师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统计师资格证书;已聘用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两年内不得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报送材料有关要求。报送的评审材料按规定的档案目录装订成卷(另附1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参评人员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审核后报送省统计局人才管理处;省(中)直各部门参评人员直接报送省统计局人才管理处。各地、省(中)直各部门报送评审材料时,必须统一填报《参评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报名表》(见附件3)。

报送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月8日,逾期不予受理。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0号(省政府院内统计局523室)。

联系人:郭宝生         联系电话:024—86892636

 

附件:1.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2.辽宁省高级统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

          3.参评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报名表

附件:“统计服务-资料下载”中下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 宁 省 统 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月10日印发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 2016年统计工作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