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统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行政机关。市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辽宁省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完善新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制定全市统计发展规划,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加强统计系统诚信体系建设。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县区、开发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县区、开发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检查评估县区、开发区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质量。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新经济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六)管理全市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协助管理县区统计局正副局长任免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协助省局组织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中的高级资格初审工作。
(八)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及信息安全,负责统计经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收集和整理市外统计数据,组织实施与外市统计交流。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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