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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统计局依申请公开说明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 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盘锦市统计局办公室、综合科,办公地址: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宏冠大厦市政府综合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联系电话:0427-2822251;传真号码:0427-2810875;电子邮箱:pjtjjbgs@163.com;邮政编码:124200。

(二)公开范围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局首批可依申请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统计数据(年度)。下列统计信息,不予公开:

⒈属于国家秘密的;

⒉涉及单个企业或家庭资料的;

⒊正在统计、调查过程中的;

⒋与统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⒌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⒍《国家统计局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5〕56号)中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程序

⒈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市统计局申请公开政府统计信息,须填写《盘锦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中国盘锦”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⒉申请的方式

⑴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统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统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⑵口头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应对公开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⒊申请的处理

⑴审查

市统计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公开权利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⑵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⑶答复

市统计局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统计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统计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统计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市统计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统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四)盘锦市统计局处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推荐申请人填写《盘锦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办工作人员初步审核、登记,并对申请内容、格式不符合要求的申请退回重新填写或现场补充,并出具《盘锦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登记回执》(以下简称《登记回执》)-政策法规工作人员复核-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复审答复-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盘锦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告知书》对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信息的-出具《告知书》告知具体查询方式;

2.属于依申请可以公开的信息的-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以附件提供所需信息,特殊情况延长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

3.属于依申请只能提供部分信息的-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以附件提供部分依申请可以提供信息,特殊情况延长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

4.属于不属于本局掌握信息的-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非本机关政务信息”,经办人员告知掌握的受理机关的联系方式;

5.属于依法律、法规不予以公开范围的-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并告知相关规定;

6.属于信息不存在的-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

对后三种情况,经办工作人员应依政务公开制度填写《否定报备表》备查。对于本局基于申请人原因(如资料购买、复印、打印、刻录、邮寄)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五)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盘锦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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