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
- 发布日期:2023-05-31
- 浏览次数:221
我市不断加大民生保障的投入力度,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日前印发盘锦市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再一次提高了困难群众救助标准,新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标准由776元每人每月,提高到792元每人每月。低保对象中分类救助上浮80%救助金按634元每人每月计算。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县区同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1.8倍低保标准执行,为1426元每人每月;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3倍低保标准执行,为2376元每人每月;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2.5倍低保标准执行,为1980元每人每月;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市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5%,一至四档补助标准分别达到706元、661元、612元、565元每人每月。
目前,我市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均达到全省前三,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切实提高了困难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信息来源:盘锦日报
上一篇:
我省部署开展202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