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统计局包容审慎免罚清单
- 发布日期:2021-07-28
- 浏览次数:478
盘锦市统计局包容审慎免罚清单(20项) | ||||||
序号 | 行政权力名称 | 类别 | 依据 | 违法事实 | 行政裁量权基准 | 承办处室 |
性质和情节 | ||||||
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限期整改完成的。 | 免于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2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初次发生的,经催报能按时上报的。 | 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3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催报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的。 | 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4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计指标违法数额不满500万元的,差错率在10%以内的。 | 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5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计指标违法数额统计指标违法数额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差错率在10%以内的。 | 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6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计指标违法数额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差错率在10%以内的。 | 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7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计指标违法数额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差错率在10%以内的。 | 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8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计指标违法数额1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差错率在10%以内的。 | 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9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计指标违法数额5亿元以上的,差错率在10%以内的。 | 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10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期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经催报后答复查询书的。 | 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1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经教育立即配合调查、检查的 | 免于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12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该行为对相关工作正常开展影响不大,经教育按要求整改的。 | 免于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13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 行政处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该行为对相关工作正常开展影响不大,经教育按要求改正的 | 免于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14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计指标违法数额不满500万元的。差错率在10%以内的。 | 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15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计指标违法数额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差错率在10%以内的。 | 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16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计指标违法数额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差错率在10%以内的。 | 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17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计指标违法数额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差错率在10%以内的。 | 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18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计指标违法数额1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差错率在10%以内的。 | 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19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统计指标违法数额5亿元以上的。差错率在10%以内的。 | 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20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行政处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催报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的 | 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 执法监督科 |
上一篇:
盘锦市统计系统统计执法证信息公示
下一篇:
盘锦市统计局信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