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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盘统办字〔2020〕2号

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辽东湾开发区经发局,局内各科室:

现将《2020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2020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统计“七五”普法验收年,全市统计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全国统计会议精神以及省、市党委、政府有关法治工作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职责,强化统计监督职能,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长效机制,着力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为深化统计改革和盘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委、政府文件精神

1.牢固树立统计法治理念。全市各级统计机构要认真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把中央《意见》《办法》《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实施办法》纳入学习内容,强化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的责任意识,把统计法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动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工作,明确年度法治工作目标。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本单位法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充分认识统计法治对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作用,切实将抓好统计法治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统计机构要制定学习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深化领导干部对中央《意见》《办法》《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实施办法》的再学习再落实,把学习培训文件精神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组织好、落实好,做到学深、学透、学到位。

2.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坚决贯彻落实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问责制,进一步夯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不断增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行为实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按时完成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关于统计执法检查处理信息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调查表的数据填报等工作。严格落实对领导干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票否决”要求,推动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3.认真做好统计督察相关准备及整改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反馈意见要求,各级统计机构要把统计督察相关准备和整改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意识,以更加有力的措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压实整改责任。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相关准备并学习其他兄弟市的统计督察整改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全面梳理问题,要将统计督察工作做好相关准备。

二、强化统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4.完善地方统计法规体系。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法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相关立法项目的意见征集和反馈。对与现行法律法规制度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当前统计工作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上位法变动情况及“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要求,及时清理废止规范性文件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力争年底前完成2017年至2019年间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5.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制度,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核机制,优化行政决策,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范,明确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6.配合省局做好地方统计法规修订和推进党内统计法规实施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的相关工作。紧盯《统计法》修订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国家和省统计局做好《统计法》修改征求意见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处分处理建议实施办法》,严格实施党内统计法规移送程序及要求,推进统计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衔接,学习省局研究制定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实现移送案件规范化管理。

7.推进规范统计执法相关制度建设。紧紧围绕国家统计局和省,市委、政府关于统计执法工作新要求,进一步推进统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统计机构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在业已建立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管理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制度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企业以及统计人员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统计机构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统计执法制度。

三、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

8.严格执行统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全市各级统计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辽宁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统计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统计执法检查都要采取“双随机”的方式进行。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内容,强化统计执法公开,做到公正公开透明。

9.加大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结合统计督察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重大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纪违法案件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现的拒绝、阻碍统计执法检查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重大典型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坚持做到无禁区、零容忍、全覆盖,坚决维护统计执法的严肃性。

10.严格实行统计执法检查目标责任制。结合统计督察整改要求,按照“双随机”抽取统计调查单位的原则,对各县、区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单位数实行量化管理。各县局至少检查6个以上统计调查单位;各区局至少检查4个以上统计调查单位。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立案查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同时加大对违法调查单位的通报曝光和失信惩处力度。市局将加强对县、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杜绝统计执法检查的“空白”县,提高统计执法检查质量。

11.全面推行统计执法“三项制度”。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市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在统计领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实现市、县统计执法单位全覆盖。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统计执法“三项制度”,加强统计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并于6月中旬前向市统计执法监督科上报备案“三项制度”。市局将于三季度初在全市开展贯彻落实统计执法“三项制度”情况检查,进一步提升全市统计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广泛开展统计普法宣传

12.做好“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按照《辽宁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继续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推动“统计法进党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扩大统计法律法规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具体安排的覆盖面。以“七五”法治宣传教育检查验收工作为契机,制定考核验收标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完善统计普法考核验收工作机制,全面总结“七五”法治宣传教育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做好“七五”法治宣传教育总结验收工作,确保完成“七五”法治宣传教育各项工作任务。

13.做好重要节点和普法宣传月工作。结合“12•4”国家宪法日、“统计开放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节点,采取网络宣传、广场咨询、统计专业培训等方式,借助平面媒体、自媒体、主流网站等载体,通过举办法治讲座、统计法知识竞赛、以局领导名义发表署名文章、开展统计法治征文活动,积极制作动漫、微视频等法治宣传作品,加大对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等不同人员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做好法治宣传月活动。

14.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执法过程中,要结合统计普法的特殊时段和节点,及时开展社会关注、公众需求的主题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主动向统计执法对象宣讲统计法律法规,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强化对调查对象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将普法宣传融入统计执法的各个环节。

五、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

15.强化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区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统计执法监督队伍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统计法治工作的投入,改善统计法治工作条件,设立统计法治专项经费,保障必要的统计执法办案设备。强化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及人员配备。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科统一调配使用全市的执法力量,加强统计执法的上下联动,调整充实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将业务能力精的优秀人员充实到统计执法检查岗位,打造一支敢执法、能执法、善执法的统计执法队伍。

16.提高统计执法培训质量。为正确行使统计执法检查权,提升统计法律法规熟悉程度和运用能力,规范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和流程,落实好统计执法“三项制度”,总结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经验,市局将选派人员参加省局于二季度开展的市、县两级统计执法骨干业务知识和统计行政处罚案例培训,同时市局也要加强对执法骨干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统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人员办案能力。

六、充分发挥统计法治监督作用

17.建立严格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及统计违法单位回访制度。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认真落实国家统计局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工作要求,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第一责任、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加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法举报渠道,有计划地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执法检查重点任务,细化职责分工。要坚决纠正有案不查、压案不报、查案不实、责任追究不到位现象。全市要选择3-5个已经被查处的统计违法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坚决纠正统计违法行为。

18.严格执行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各级统计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数量界限和国家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内部试行)》要求,依法进行统计行政处罚。省局将于四季度开展对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确保符合统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要求。

19.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健全完善统计法治工作定期考核制度,从统计执法检查、普法宣传、统计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统计执法人员配备、案件备案报告、查处案件信息报送、统计法治工作动态信息报送等方面,确定统计法治工作量化标准,细化目标和责任,强化督办考核,并作为年终评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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